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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新闻

荣成市出台《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5-18  来源:中国水星  浏览次数:299
   中国水星消息(信息员 张宁宁) 目前,山东省《荣成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出台并施行.
  该办法其中规定城镇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用户15日内未缴纳水费的,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连续两月不缴水费的,或被停止供水。据悉,该办法的实施可便于加强城镇供水管理,保障城镇生活、生产用水。在供水经营上,办法中明确规定城镇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降压供水的,城镇供水企业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办法还规定,城镇供水企业应按月抄表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查抄水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前,按前3个月中最高用水月的用水量计收水费;非用户原因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用户应按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用户,供水企业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缴纳水费,情节严重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用户在结清水费、缴纳违约金后,供水企业应及时恢复供水。对于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办法中规定,城镇居民生活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新建或改建居民住宅,应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既有住宅尚未实行一户一表改造的,除因影响建筑安全等原因无法改造的外,由用户申请改造。为了加强监督管理,该办法要求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将其供水区域、销售价格、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服务承诺和责任赔偿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服务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水企业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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