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记者从辽宁省本溪市物价局获悉,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10]1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本溪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本溪市从10月1日起调整本溪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辽宁省本溪市物价局相关人士向记者介绍,此次水资源费调整,对取水源和取水户简化了分类,取水户分类由六类归并为三类,即: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非居民取水、特业取水。取水源分类由六类归并为四类,即:一般地下水、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地热水和矿泉水、地表水。
同时,新开征了水利工程取水、水电站取水、疏干排水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执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