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韶关市政府十二届五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和市物价局2004年第17号《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市区污水处理费每吨从原0.40元调整为0.50元(按当月实际用水量计收)。
据《韶关日报》报道,按照省政府的部署,为推进环保收费改革,促进节能减排,凡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含县城),必须在2008年上半年开征;已开征的城市,到2008年底征收标准达不到合理盈利水平的,实行污水处理费最低标准,珠三角地区不低于每吨0.80元,山区和东西两翼地区不低于每吨0.50元;到“十一五”末期,所有城市(含县城)要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合理盈利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