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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新闻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利辛县“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汝集地表水厂配水管道穿越茨淮新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4-25  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浏览次数:402
 利辛县水利局

你单位申请办理利辛县“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项目代码:2108-341623-04-01-770785)汝集地表水厂配水管道穿越茨淮新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有关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于亳州市利辛县境内西淝河口上游约2.4公里处穿越茨淮新河航道。工程河段河势稳定;工程与相邻涉航建筑物距离满足有关规范要求,与亳州港总体规划无冲突。同意《航评报告》中的工程选址。

二、设计通航水位

茨淮新河航道规划等级为原则同意《航评报告》中穿越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95%保证率低水位23.83(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三、代表船型、船队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选取500吨级货船(67.5米×10.8米×1.6米,总长×总宽×设计吃水,下同)、500吨级货船(44.0米×8.8米×2.3米)、1顶2×500吨级顶推船队(111.0米×10.8米×1.6米)、1拖6×500吨级拖带船队(275.0米×8.8米×2.3米)作为代表船型、船队,1000吨级货船(60.0米×11.0米×3.0米)作为兼顾船型

四、管道穿越方案

拟建供水管道外径960毫米(含套管),采用顶管施工。顶管工作井、接收井均位于大堤背水侧,管道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基本平行。管道在航道及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均为水平段,长度610.0;管道顶高程为13.24米,埋置于河床内且位于规划航道底高程以下7.4穿越方案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线标,并负责标志的日常维护。

六、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利辛县“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汝集地表水厂配水管道下穿茨淮新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利辛县“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汝集地表水厂配水管道下穿茨淮新河选址征求意见的复函、《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利辛县“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汝集地表水厂配水管道穿越茨淮新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七、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亳州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请亳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34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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