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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施行 向违建供水电最高罚3万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07  浏览次数:563
       昆明信息港·昆明日报 记者毛韵心 《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7日起正式施行。6日上午,省人大举行《规定》新闻发布会,就《规定》所涉具体内容作专项发布并予以解读。

  以“杜绝增量、消化存量”为总目标的《规定》共计32条,以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立法依据,结合当前云南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违法建筑突出问题,进行了细化和创新。

  《规定》界定了违法建筑的涵义和适用范围,明确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同时明确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已建成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依照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予以认定。

  此外,《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置城镇违法建筑。《规定》同时也严格贯彻国务院关于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对城乡违法建筑应当拆除的情形、可以暂缓拆除的情形,以及可以补办手续的情形等分别作出了规定,体现既依法处置,又以人为本、尊重历史的要求。据介绍,目前我国已有上海市、浙江省、海南省、广州市、深圳市出台了查处违法建筑的地方性法规,此次云南省《规定》的出台,充分汲取了上述省市的经验,完善了对违法建筑的日常监管措施,明确提出施行巡查网格化管理,实现了相关部门、单位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进行监管,早发现、早处置、零容忍。《规定》明确,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违反本规定,为违法建筑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的,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为积极组织各项查处工作开展,省住建厅还专设了查处业务及举报电话:0871-64328424,公共邮箱:YNWFJZZL11@126.com,微信平台:云南省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群。群众可通过以上方式业务咨询、举报、查询和监督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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